按工程施工进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但是我局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效益审计时确发现,工程款支付不够谨慎,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工程款以转账作“经费支出”或“拨出经费”,不仅不符合会计业务核算的规定,而且为施工单位漏缴国家税款提供了便利。如审计发现某工程以此方式支付工程款已达500万元。
二是工程款转入“非工程中标单位”,从而暴露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借用和出借资质、挂靠资质单位中标、施工企业中标后转包和分包工程收取管理费和赚取差价的问题。如审计发现,某单位将两次中标工程全部转包获得转包费8.92万元。
三是工程款支付没有考虑施工企业“虚列或加大的成分”以及土地抵工程款的因素,造成超付。如某项工程审计时,从账面看工程款支付符合合同约定及质保金预留的规定,但是审计人员凭着职业的敏感性,查出土地抵工程款430万元的问题,在不考虑施工企业施工附属工程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款已超付。
四是工程款支付没有考虑“质保金”预留和“质量保证期”问题,而是按中标价或合同采购价、施工合同全额支付。
为此建议:一是建设单位在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一定要高度谨慎,增强责任感,避免出现超付工程款,难以收回,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问题;二是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严格按规定预留5-10%的工程款,以确保国有资金的安全,如工程变更项目多、数额大,更要加大预留资金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