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局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时发现,存在企业和个人出借和借用资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具有资质的某施工单位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二是挂靠具有资质的某施工单位进行中标,然后由个人或个人成立的施工单位施工;三是具有资质的单位中标后,以“委托函”或“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某某具体负责,工程由某某负责施工,工程款转入某某要求转入的帐户。
上述出借和借用资质的行为将产生一定的不良后果,一是干扰了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二是由于借用或承包中标单位的中标工程,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转包费和管理费,工程项目相应投入资金量将缩水,将给工程的安全带来隐患,甚至延长工期,影响使用。
针对出借和借用资质的问题,一是建议招投标中心要严把资质审查关,并与投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诺书”,明确规定不得借用资质、转包、转让工程等;二是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借用资质进行施工的,要终止合同并向监管部门报查;三是建筑监管单位要切实负担起监管责任,对出借和借用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严肃查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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