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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集中核算下的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时间:2010-1-29 17:35:10 作者:萧县审计局陈玲供稿 点击: 评论
 

县级会计核算中心成立以来,对维护县级财政经济秩序,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1、没有依法设置固定资产帐簿。会计核算中心只有总账,不少单位没有建立对应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帐、卡、物专人管理;

2、固定资产入帐不全,一些捐赠资产、上级划拨资产、专项资金投入购置资产等没有入帐核算,而是游离于帐外;

    3、固定资产清查不及时,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在年度终了,应对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但审计发现进行清查盘点的单位很少。

4、处置资产没有按照程序报批,处理帐务。审计发现,有的单位资产已报废处置,但帐面价值依旧,没有及时减少固定资产,有的大额资产处置了,但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针对以上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审计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县级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加强会计培训,提高认识。建议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审计中不少单位会计人员反映,这几年会计业务培训较少,人员素质有待提升,要求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应该记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会计核算中心应认真审核,发挥监督作用,把好第一关,及时增减资产,并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相对应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底账账核对。

2、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资金来源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登记资产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3、 由县财政部门牵头,对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对照固定资产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核实,盘盈的及时入帐,盘亏的及时报财政部门审批。在此基础上,县财政部门对单位进行抽查,真正做到各单位固定资产帐实一致。

4、加强对处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依法处理各类固定资产。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处置国有资产。建议财政部门针对当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完善财务报批手续,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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