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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体现了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拓宽了审计“跟进”的范围,现谈谈自己的感想:
一是《条例》出台后,国家审计范围更明确了,审计人员的舞台更宽广了。以前,审计机关按照财政、财务或国有资产监督关系,只能囿于本级地方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政府全额投资的工程或项目进行审计,不敢越雷池一步。新《条例》根据温家宝总理审计跟进的指示,增加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一下子把审计范围由原来的固定单位拓展为单位加资金加项目,使审计监督的触角随着财政资金的流向运行延伸,保证了国家审计对财政资金的全面监督。
二是《条例》出台后,审计程序更规范、更细致了,使审计人员操作起来心里更有底了。新《条例》从审计年度计划的编制原则到审计通知书的下达,从实施审计的方法到审计报告的内容,从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监督到专项调查的例外情况处理,从审计文书送达的方式到审计档案制度的健全,全面覆盖了审计全过程。
三是《条例》出台后,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更切合实际,审计执行力更强了。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新条例不仅延续了以前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而且新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条例赋予审计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权,极大地树立了审计权威,更有利于被审计机关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更好地执行审计决定。
四是《条例》出台后,对审计人员的监督更严格了,国家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更高了,审计人员的责任更重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权利既然由法律赋予,也同样可以通过健全法律来规范自身建设。新《条例》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违纪处理等社会关心的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详细解读了《审计法》的相关内容,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为使审计的“免疫”功能能够充分发挥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 |